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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申请核定征收(1月-3月)
在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定征收。
在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于2020年1月1号至2020年6月30号申报,根据工商企监字2018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自2017年度年报起实施工商、海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海关年报并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工商年报中),也是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年报。凡是2019年底前已经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企业,均需在6月30日前完成工商及海关年报!
注意,关于工商年报时间个别地区有特殊政策,比如深圳就在试行全年滚动制报送(1-12月任意时间报送),所以具体还需关注当地特别政策。
一,纳税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三、可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仍按原规定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注意:自2020年2月1日起,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3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二、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六、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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