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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Policy information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要求,重庆市税务局和重庆市水利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以便缴纳义务人了解申报缴费事项,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六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政策依据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时间,同时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和属地税务机关征收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缴纳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水利部、市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建设活动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地(审批机关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关于申报缴纳期限的规定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缴纳义务人按次缴纳或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申报期限。
(四)关于申报渠道的规定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缴纳义务人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申报渠道和缴费凭据。
(五)关于欠费征收的规定
《公告》第五条明确了缴纳义务人以前年度应缴未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部门。
(六)关于退库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前缴纳义务人已缴费款的退库办理要求,以及划转后,因缴纳义务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或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办理要求。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