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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 | 作者:qyx | 发布时间: 2022-01-21 | 13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3 17:22: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自201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实施,至2021年1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实施,税务总局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规定,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实行以下工作机制,即由相关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将车型列入《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申请,工信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审核编列发布《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进一步提高专用车辆免税管理的精确性、便捷性和及时性,35号公告和20号公告进一步优化专用车辆免税管理机制,对专用车辆实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信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将车型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装备中心按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依规开展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拟发布的《目录》并提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目录》。为减轻企业负担、简化操作流程,在《目录》中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列入《目录》或《清单》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办理免税事宜。

  二、《目录》涵盖的企业和车型

  包括本批《目录》在内,2021年以来共发布了四批《目录》。第一批《目录》涵盖了244家企业的3487个车型,第二批《目录》涵盖了303家企业的1931个车型,第三批《目录》涵盖了275家企业的1105个车型,第四批《目录》涵盖了295家企业的1265个车型。

  包括本批《目录》附设的《清单》在内,2021年以来两次发布《清单》,第一次发布的《清单》涵盖了57款车辆,第二次发布的《清单》涵盖了9款车辆,两次发布的《清单》共涵盖了66款车辆。

  三、车型未通过技术审查后申请人如何处理

  (一)车型未通过技术审查的几种情形

  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车型,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的结论。举例说明:

  1.甲公司申请将XXX型通讯车列入《目录》,该车辆额定载质量(生产厂家为车辆设定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1000kg,但企业提供的专用装置在车厢地板上的投影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的50%,不属于专用车辆。

  2.乙公司申请将XXX压缩式垃圾车列入《目录》,该车辆装备有液压机和填塞器,为垃圾自行压实装入、转运和卸料的专用自卸运输车,以载运垃圾为主要目的,不属于专用车辆。

  3.丙公司申请将XXX型宣传消防车列入《目录》,该车辆为装备有影像、音响和发电设备,用于消防知识宣传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但其专用装置多为可移动的装置及设备,未被固定在车体上,不属于专用车辆。

  (二)车型未通过技术审查后申请人如何处理

  第一步,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

  第二步,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一是可以通过工信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工信部按照统一受理、按责办理、统一回复、统一督办和统一评价的原则,提供对外公共服务“一站式”服务。二是可以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信部反映相关问题。

  四、如何确定列入《清单》中的专用车辆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操作流程,减轻企业负担,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多年来专用车辆免税的税收实践及车辆技术标准的实际情况,在20号公告中编列了《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将采油车、测试井架车、变电站半挂车等五十七种专用车辆列入《清单》。

  本公告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完全满足20号公告附件1《技术要求》的、并建议列入《清单》的全地面起重机、混凝土泵车、泡沫消防车、水罐消防车、干粉消防车、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云梯消防车九种专用车辆列入《清单》。

  凡是列入《清单》的专用车辆,申请人无需再申请列入《目录》,可直接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

  五、申请人在什么情形可以重新标注免税标识

  依据现行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规定,第四批《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第四批《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1年10月1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四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四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

  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后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尚未缴纳车辆购置税,可以凭申请人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如果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申请人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并上传信息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重新标注的免税标识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