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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我们的生活丨宠物须严管 致害该担责
来源: | 作者:qyx | 发布时间: 2020-12-21 | 38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典”亮我们的生活丨宠物须严管 致害该担责

来源: “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报警: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经调查,罗水村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一时间这场悲剧引起关注。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该案尚不构成犯罪,但民事责任想必是难免的。

近些年,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关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又该如何正确饲养动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设专章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专家表示,民法典对饲养人的责任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而且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损责任的一般条款,“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条所说动物一般是指能够为人所有或者控制的动物,如家禽、家畜、宠物或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等,包括短暂饲养或者无固定场所饲养的动物。对于临时收留的流浪狗、流浪猫,即便饲养时间短暂,缺乏固定场所或设施,依然应认定为饲养的动物。这里的主人不限于所有权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能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都是责任主体,因此即便是暂时替朋友照看宠物也不可疏忽大意。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但通过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对因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的侵权,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的义务。以养狗为例,携犬外出应当用束犬链牵领并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人多时建议给狗戴嘴套或者将其装入犬笼,避免宠物伤人。

对于饲养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典第1247条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责任规定,即便饲养人或管理人做好了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也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现实中,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有一部分是流浪狗、流浪猫等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所造成的。发生此类事件,不管饲养的动物是被遗弃还是逃逸,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负责,严防动物脱离控制,更不要轻易遗弃饲养的动物。

2020年6月7日,浙江湖州,德清县乾元镇北郊社区开展以“科学养宠不掉链,争创文明养宠人”为主题的趣味宠物走秀活动。图/视觉中国

在特殊情况下,动物伤人也可能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比如,第三人故意戏弄动物,造成他人受伤。民法典则规定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向饲养人或管理人索赔,也可以向第三方索赔。这样规定能够保证被侵权人可以根据特定主体的经济能力选择由谁来赔偿,有利于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如果饲养者没有过错,则可以在赔偿被侵权人之后向有过错的第三方索赔。

饲养动物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但前提是合规饲养、合理约束。民法典在饲养动物相关规定方面凸显了责任导向,这些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对饲养动物起到规范作用,进一步督促饲养人和管理人注重自身责任。

读懂民法典,使其成为文明养宠的根本遵循:

提倡合法养宠、文明养宠。践行民法典第1251条的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清楚动物致人损害的多种方式。比如,犬类致人损害,并非只局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类靠近陌生人吠叫、闻嗅等行为也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只要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宠物饲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重大。饲养人或管理人要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充分保障饲养动物对他人不具有危险性。

普通民众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尽量不对饲养动物做出足以诱发其危险性的挑逗等行为,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自己或他人身体、财产上的损害。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