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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来源: | 作者:qyx | 发布时间: 2020-09-16 | 1909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0〕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强化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把预防为主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切实加强深化医改系统谋划和组织领导,落实医改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深化医改各项工作,协调推进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医防协同机制、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健全分级诊疗制度、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药品保障体系等工作,强化大数据智能化在医药卫生领域的应用,创新医药卫生管理和服务模式,从体制机制上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

二、突出重点,加快工作进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市医改专项小组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渝医改〔2020〕3号)精神,统筹推进,查漏补缺,对进展滞后的改革任务要查找原因、加快推进,对已经取得一定效果的改革措施要总结经验、推广应用,特别是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妇幼保健机构机制创新、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中医经典病房建设、重大疾病基本用药临床综合评价、“信用+综合监管”等新增改革任务要尽快细化措施、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督促落实,严格考评机制。市医改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改革任务台账,定期督促工作进展,强化改革效果评估。各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职,加强沟通衔接,确保每项任务有人管、有人抓。市医改办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加大督促考核力度,确保如期完成全年任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一、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一)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优化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设置,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基础条件。完善医防协同机制,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增强公立医院传染病救治能力,推动医防机构人员通、信息通、资源通。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城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口岸传染病防控能力建设。(市卫生健康委、重庆海关分别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参与。分别负责为市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二)完善传染病监测预警系统。实行传染病报告首诊负责制,改进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机制,推进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加强军地间和部门间传染病监测预警信息通报,推动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市卫生健康委、重庆海关、重庆警备区等分别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三)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增加防疫救治医疗设施和移动实验室。坚持中西医并重,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建设。加强药品和医疗防护物资储备,提升核酸检测能力,推进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改造,推动落实“三区两通道”要求。加大疫苗、药物和快速检测技术研发投入。(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重庆海关等分别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四)做好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各区县提早制定具体方案,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压实“四方责任”,做好“五有三严”(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医护力量支持、有隔离转运安排,严格发热门诊设置管理、严肃流行病学调查、严防医院院内感染)等工作。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机制。做好为慢性病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服务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五)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加强公共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强化对包括全科医生在内的临床医生的流行病等公共卫生知识培训。继续加强公共卫生人员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等方面改革探索。(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市财政局等参与)

二、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

(六)持续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落实农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规范功能分区和布局,加大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力度。完善健康科普工作机制。制定深入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七)加强重点人群健康促进。组织参与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评议考核。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推动妇幼保健机构机制创新试点扩面。落实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加强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参与)

(八)提升慢性病防治水平。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突破口,建立基层医防融合发展机制。以心脑血管疾病、癌症、尘肺病早期筛查干预为切入点,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医疗机构业务融合。落实宣传癌症预防与筛查指南(科普版)。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九)加大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防治力度。做好冬春季流感防控工作。实现消除疟疾目标,控制和消除碘缺乏病等重点地方病危害。推进职业健康达人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十)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机制。完善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启动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将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应急、健康促进与教育等纳入考核范围。推进公立医院经济运行信息公开。推进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深入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和绩效评价工作。落实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人力社保局等参与)

(十一)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整体设计动态调整机制,抓住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等降低药品耗材费用的窗口期,及时进行调价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要稳妥有序调整价格。推动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等,作为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础。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十二)深化薪酬制度和编制管理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指导区县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内部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办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统筹盘活用好医疗卫生领域编制资源,重点用于加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机构编制配备。(市委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参与)

(十三)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完善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投入政策,加大对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的支持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化解公立医院符合规定的长期债务,严禁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对公立医院违规举债行为严肃问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四、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十四)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五)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和按病种付费。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协商谈判机制,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探索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贯彻落实国家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六)健全医保基金监管机制。开展基于大数据的医保智能监控,推广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应用,探索实行市级集中监控。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并做好与全国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和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市医保局负责)

(十七)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等多重保障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市医保局、重庆银保监局分别负责)

五、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十八)完善药品耗材采购政策。全面执行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的中选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和使用政策,开展我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探索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药品货款。修订完善我市药品交易规则。完善新冠病毒检测相关集中采购、医保支付等政策。(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市药监局参与)

(十九)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实施合理用药监测,定期公布监测情况,推动医疗机构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促进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加强市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建设。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疾病基本用药临床综合评价试点。落实国家第二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有关政策。(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加强药品耗材使用监管。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逐步建立完善药品信息化追溯机制,实现疫苗以及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一物一码”,选取部分高值医用耗材等重点品种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建立完善我市药品采购交易平台,统一标准和功能规范,推进医保药品编码的使用。按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医保高值医用耗材分类与编码统一工作,探索实施高值医用耗材注册、采购、使用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应用。(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分别负责,市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二十一)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推进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和部门协同监测机制建设。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制度和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药品耗材价格常态化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国内采购价格动态监测和国外价格追踪。加大对原料药、进口药等垄断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市经济信息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分别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重点改革

(二十二)继续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布局,建立与区域医疗中心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二十三)推进分级诊疗和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做细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升城乡社区医疗服务能力,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强化基层卫生防疫。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扩大区县域医共体“三通”建设试点,促进“县乡一体、乡村一体”。推动落实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政策。加快“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完善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医药卫生领域的应用,促进医药卫生管理和服务模式的重塑。支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对受疫情影响的医疗机构给予扶持。制定全面建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分别负责)

(二十四)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在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专科医院等大力推广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并将实行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加快建设中医药循证医学中心,积极参与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和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建设,开展中医经典病房建设试点,提高中医医院应急和救治能力,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疫情救治中的独特作用。遴选发布一批中医优势病种和诊疗项目,鼓励引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加强区县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和队伍建设,推进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重点考虑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制定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政策措施。(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二十五)扎实做好健康扶贫。全面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强化贫困地区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按规定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指导支持力度,加强防控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攻坚工作。改善贫困地区营养不良等问题。(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扶贫办等负责)

(二十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和督察机制。开展“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及督察机制有关政策。加强卫生健康监督体系建设,推进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市卫生健康委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