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6572-119  |  023-68850558|   18580405168


欢迎来到企运星官方网站!有疑问随时联系我们


法律库

Legal Database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 | 作者:qyx | 发布时间: 2021-07-09 | 203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23 15:23:00 来源:重庆税务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要求,重庆市税务局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以便缴纳义务人了解申报缴费事项,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六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政策依据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土地闲置费划转时间,同时明确了土地闲置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属地税务机关征收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缴纳义务人由属地(《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出具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土地闲置费。缴纳义务人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关于申报渠道和缴费凭据的规定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缴纳义务人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申报渠道和缴费凭据。

  (四)关于欠费征收的规定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缴纳义务人划转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土地闲置费的征收部门。

  (五)关于退库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五条明确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前缴纳义务人已缴费款的退库办理要求,以及划转后因缴纳义务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或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办理要求。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